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近日,盐城市结合全市实际,出台《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1996〕346 号)同时废止。
《办法》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办法》表明,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资金的投入。市、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PG平台 电子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
盐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相关规划。市、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相关规划,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道路的规划,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相关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相关规划。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相关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盐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承担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PG平台 电子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相关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新建城市道路的管线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综合管廊,避免道路重复破挖。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当预留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跨越河道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办法》强调,盐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盐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